关于贯彻市、区会议精神加强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04-9-4 15:13:21 
辖区内各建筑工地:
崇文区委、区政府于8月20日上午,召开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会上就全区上半年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总结分析,提出了明确要求。制定并下发了《崇文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若干意见》,并对《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实施前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进行了部署。
8月20日上午,市建委施工安全处也召开了关于加强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通报了全市建筑工地上半年安全生产情况,截至目前,全市建筑工地共发生安全事故56起,死亡59人,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1人,安全形势不容乐观。我区上半年建筑工地也发生了3起安全事故,死亡1人,伤3人。现根据市区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崇文区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认真吸取各大伤亡事故的惨痛教训,特提出如下要求:
1、各单位、各工程项目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人为本,“立足平时,严管重罚”,牢固树立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于一切和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
2、要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领导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宣传到位、措施到位。要迅速开展学习宣贯《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的活动,切实保障《条例》的顺利实施。
3、要按照《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办法》(京建法[2004]220号)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保障体系,层层落实责任制。
4、严格做好施工人员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建立有效的安全交底制度,加强管理,杜绝无证上岗现象。
5、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结合本次“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工作,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结果于9月1日前一并上报建委施工科管理科。我们将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扬尘治理未达标的单位,将上报市建委,建议暂缓办理“安全许可证”并按规定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附:崇文区施工现场管理责任书






崇文区建设委员会
2004年8月23日